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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俊-合肥刑事律师照片展示

江海俊律师

  •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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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55141990
  • :合肥市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37层

    江海俊律师,一、基本情况江海俊,男,汉族,1994年10月,参加首届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次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担任事务所主任、安徽省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讲座教授等职务。二、主要执业经历1995年5月执业,主要从事金融(投、融资)、委托贷款、担保抵押;建筑房地产开发、土地征收、拆迁、回购;公司股权转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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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的提起诉讼?孕妇就不必追究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9日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
[导读]:  江海俊律师,合肥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

 江海俊律师,合肥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谁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的提起诉讼?

刑事起诉,是指那些具有控诉权利的国家机关还有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他们所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最终确定被告人负有刑事并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刑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我国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提起公诉的主体有哪些

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由人民检察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那么检察院就要对于这些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案件进行审查,然后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做出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最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要求提起公诉。

提起自诉的主体有哪些

那些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发生被害人死亡、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因为受强制、威胁、恐吓等原因无法亲自告诉的,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只有在起诉之后才会进入到审判阶段,刑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提起公诉检察院是要进行审查的,审查起诉后的处理结果就会有起诉和不起诉两种,对于那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于自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了侵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又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而公检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还有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是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孕妇就不必追究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只要是他们所犯的罪名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该怀孕妇女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就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适用取保候审。针对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申请监视居住,通过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就能够暂时摆脱监狱或者是看守所的监禁,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放纵了犯罪,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上有不同,并不是刑罚不再执行了。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或者是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被发现已经怀孕的,将会影响死刑的执行或宣判。对于正在怀孕的女性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是否继续执行;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人,法官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到孕妇的这一情况,一般情况下审判阶段怀孕的妇女是不会被判死刑,但是有期徒刑等刑法还是需要认定的。

但是,孕妇并不是不承担刑事的,只是针对一些罪名会从轻处罚,怀孕依然会根据相应情节判处刑事处罚,而不是不予追究刑事。

认为只要是孕妇就不必承担刑事的想法是错误的,怀孕并不是孕妇的免死金牌,法律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也意味着没有人能够有逃避法律惩罚的特权,即使是孕妇也不可以,法律对于孕妇的这种特殊保护不是对于孕妇的包庇,而是考虑到无辜的胎儿,即使妇女的罪名罪无可恕,但是一个尚未出世的孩子无罪,通过审判让一个未出世的孩子尚未看过这个世界就背上罪名,过于残忍。针对孕妇的特殊规定,这是法律人情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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